欢迎访问中京国融官网
全国服务热线:

010-65244534

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税务信用修复新规定(2022年1月1日实施)

时间:2021-11-22 点击:369次

  税务信用修复新规定(2022年1月1日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明确了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税务修用修复新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企业信用修复,个人信用修复,欢迎咨询中天鼎业


推荐资讯

标签

代理记账

零申报/一般纳税人/小规模

立即咨询

执照转让

公司收转/停批牌照收转/国家局公司转让

立即咨询

国家局核名

专注国家局核名/疑难核名/加急核名

立即咨询

工商疑难解除

工商疑难/税务疑难/食药所疑难

立即咨询

公司解异常

地址异常/年报异常/税务异常

立即咨询

合作伙伴

partner

咨询热线

18511206807
15801649471
010-65244534

关注我们

相关链接:

京ICP备2023009447号
Copyright:2022 中京国融(北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QQ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