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策:企业严重失信认定标准
国家统计局1月28日发布了《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7日。
此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共5章26条,其中明确了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标准,规定了认定流程和文书内容,增设了开展认定工作时限要求及认定前告知程序;明确了各级统计机构公示、共享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流程,规定了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监管惩戒措施及信用修复条件和流程;明确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实施部门的信用分级管理权限等内容。《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统计机构自我纠错和内外部监督及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救济途径。
企业严重失信的认定标准
此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显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并纳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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