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明确: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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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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