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民防工程使用许可年限从1年调整至3年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第302号令,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对5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9项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根据《决定》,北京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从1年调整至3年。
根据《决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延期。”本次修订后,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的有效期从1年调整至3年。
根据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