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交接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我国相关会计法规规定,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妥托机构应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终止合作后应按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代理记账交接。那么,代理记账交接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代理记账需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代理记账交接注意事项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第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第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